漳州發文件 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要繳存工資保證金
今后,漳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建、市政、交通、鐵路、水利、電力及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等工程建設領域,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。日前,漳州六部門聯合下發了《關于完善工程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意見》。
根據規定,工資保證金制度實行“屬地管理”原則,工程建設施工企業所有工程建設項目,應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縣(市、區)、開發區、投資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,或行業主管部門繳存工資保證金。
建設項目的工資保證金繳存標準,為建設項目中標金額或合同總造價的2.5%。漳州市行政區域外的施工企業單個建設項目,按2.5%比例繳存金額超過500萬元的,按500萬元限額繳存;漳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施工企業單個建設項目,按2.5%比例繳交金額超過200萬元的,按200萬元限額繳存。各地不得對同一建設項目重復收取工資保證金。
施工企業的建設項目存在拖欠工資行為,并經人社部門或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或者作出行政處理決定,或者因欠薪發生群體性、突發性事件造成嚴重后果,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,經人社部門、主管部門領導批準,可從工資保證金中支取,發放到勞動者本人或其委托人。動用工資保證金支付所拖欠工資后,該施工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按不低于原繳存額度的150%補繳。(記者 賴雅紅)